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得到一份该案裁定,裁定废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Core2人民法院的两份行政裁定,以及贵阳市Core2政府的抗诉决定与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得到的一份处分决定。
这份该案裁定涉及一门特殊的做生意:给新生儿录音带并创作磁带后卖给需要的死者家属。该裁定中,原告李某华与贵阳市中心诊所院及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北平诊所两家诊所开办的经营主体密切合作,将在妇儿科急救室、手术室、陈丽春、溜冰室、抚触室等灌录的视频,创作成磁带并以240元、200元的价格转卖给需要的死者家属。▲贵阳市中心诊所院急救室新生儿录音带天名精
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得到的《处分判决书》称,原告李某华通过与诊所分作的密切合作方式,获得了播放权套利的机会,此举符合《反不足以认定法》中金融投资收受贿赂情形。李某华不服此决定,申报抗诉被维持后最终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一审裁定驳回了李某华的诉讼请求、该案则维持了一审裁定,李某华向广西中院申报该案。广西中院后决定该案并直接提审,在该案裁定中,广西中院认为,原告与诊所的密切合作是真实存在的,相关合约合同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非“以密切合作为名行收受贿赂之实”进而形成不足以认定。
特 殊 协 议
李某华称自己为应对此案已经心力交瘁,虽然最终广西中院废止了针对她的处分,但她已失去了勇气,再去仔细梳理这段漫长的整个过程。
李某华原是玉溪市红塔区立方体婴饰信息中心负责人,2012年1月、2015年1月,她分两次与贵阳市中心诊所院职工技协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技协信息中心”)签署《新生儿即时录音带投资项目密切合作备忘录》。▲密切合作备忘录
这是一门特殊、隐秘且备受争议的做生意。在《密切合作备忘录》中,两国商定的投资项目如下:红塔区立方体婴饰信息中心投资,在贵阳市中心诊所院急救室和陈丽春装设亲子教育录音带系统,灌录内容主要包括断脐、秤、洗脸、溜冰等整个过程,在保护新生儿个人隐私等前提下,设计配音创作成具有观赏性、记念性、婴幼儿教育性的VCD亲子教育记念磁带。
作为委托方的技协信息中心,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负责灌录新生儿出生地后的整个过程,其中主要包括剪脐带、啼哭、秤、摁手脚印、洗脸、穿衣打包等。备忘录期间(每个备忘录期为3年)委托方不得再与某些商家密切合作同类投资项目。每张磁带缴交软件编辑、设计、配音及优质服务费创作费全套(急救室和陈丽春)240元,加刻磁带每张20元。
光船立方体婴饰信息中心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投资项目的全部设备和耗材,负责整个系统的装设维护及软件升级;以不影响护士和方便操作为准则,对设备在运行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迅速及时进行处理;摄录整个过程以宝宝出生地后有意义的镜头进行灌录,避免新生儿隐私(泄露)等问题出现。
据备忘录,两国各分作50%并各自承担税赋,光船开具税务局正式单据,每个月的5-10日两国结算一次。
贵阳市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查明,原告李某华还分别于2012年1月、2013年6月,与贵阳市安医心心科技有限母公司(以下简称“安医母公司”)签署了《新生儿即时录音带投资项目密切合作备忘录》。《处分判决书》称,根据前两项备忘录,李某华获得了播放权在贵阳市中心诊所院、贵阳市北平诊所为新生儿、新生儿为客户提供录音带及创作磁带优质服务的套利机会。
海天新闻注意到,李某华与安医母公司签署的备忘录特别提到,“因政策导致本备忘录不能开展,本备忘录终止,委托方(安医母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投资项目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光船承担”。
获 利 百 万
从2012年1月底起,李某华投资在贵阳市中心诊所院妇儿科的急救室、手术室、陈丽春、溜冰室、抚触室装设照相头、电脑等设备,开始为新生儿新生儿为客户提供录音带及创作磁带的优质服务。
进行调查认定的具体操作整个过程为:“技协信息中心”协调贵阳市中心诊所院儿科向新生儿及死者家属介绍完新生儿照相优质服务后,按照每个新生儿260元的标准,以“照相费”的身分缴交现金并开具普通收据,由儿科的职员使用原告投资装设配置的设备,来完成新生儿断脐、秤、洗脸、溜冰等整个过程的灌录,灌录好后交给李某华安排的职员,再创作好新生儿记念磁带交给新生儿及死者家属。此后儿科职员将缴交的“照相费”交给技协信息中心,再由该信息中心按58元/位的标准,用现金支付给儿科职员作为“新生儿照相劳务费”。
海天新闻掌握的一份“案件进行调查终结报告”显示,此案系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执法人员对各大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整治时发现的。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技协信息中心在未投入资金、不承担责任、也未向新生儿和新生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下,共缴交了“照相费”3000920元,全部以“某些销售业务收入”的身分入账,随后由原告李某华以“照相费”等身分向其开具税务单据,技协信息中心再以“某些销售业务支出”的身分,与原告按备忘录合同规定的各自50%的比重分作。
进行调查报告称,在扣减税赋168051.52元及技协信息中心寻得1435597.32TNUMBERGHC,李某华寻得的1397271.16元,扣减税赋99206.26TNUMBERGHC,其实际获利1298064.9元。▲贵阳市中心诊所院急救室新生儿录音带天名精(内页)
李某华与安医母公司的密切合作方式同贵阳市中心诊所院一致,但每个新生儿的收费为200元。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称,安医母公司在未投入资金、不承担责任,也未向新生儿和新生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下,自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共缴交“新生儿照相费”615104.85元,全部以“某些销售业务收入”的身分入账,随后由原告以“照相劳务费”等身分向其开具税务单据,安医母公司再以“某些销售业务支出”的身分与原告两国按备忘录合同规定各自50%的比重分作。在扣减税赋26289.92TNUMBERGHC,安医母公司税后寻得375332.5元;李某华税后寻得188026.45元。
以上两笔,原告共计寻得1486091.35元,在扣减合理成本支出23702TNUMBERGHC,其实际寻得1462389.35元。
商 业 贿 赂
李某华的代理律师朱智、杨阳告诉海天新闻,李某华与广西的多家诊所都曾有过新生儿记念磁带正常密切合作销售业务,此案来源系检察院进行调查不包含收受贿赂犯罪转海外市场监察局案件。
杨阳称,在该案法庭上,法官问到此销售业务在海外市场上的整体情况,以及护士参与新生儿记念磁带做生意,是否有违其职业道德的问题。两名律师曾告诉法庭,据他们进行调查发现,类似销售业务十分普遍。朱智认为,各大诊所内部均设立有公开的经营场所,此案中护士的这些行为如何判定,属于诊所内部管理范畴,与此案无关。
海天新闻进行调查发现,诊所妇儿科是否应该配合院外机构,给新生儿灌录录音带的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此前在广西等地,一些影楼与诊所密切合作灌录新生儿录音带,既被质疑诊所在“搞创收”,但也有死者家属认为这样的影像有价值,因为记录了新生儿“在这个世界上的第一声啼哭”。▲贵阳市中心诊所院
福建省福州市某公立诊所的一名妇儿科医生向海天新闻表示,据她了解,公立诊所内几乎不再开展类似销售业务,“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家长知情两国认可,把孩子的最初影像记录下来,也无可厚非。”
案件材料显示,技协信息中心系贵阳市中心诊所工会作为主管部门出资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安医母公司,由贵阳市北平诊所工会委员会作为股东出资成立。
公开可查的工商信息显示,技协信息中心成立于2008年1月,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卫生用品、医疗器械等销售,于2019年12于19日已过期;安医母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验光、配镜、摄影照相等,于2019年6月21日已过期,已过期原因为“决议解散”。
据“案件进行调查终结报告”,此案中李某华的这些行为被判定为“金融投资收受贿赂”,依据是《反不足以认定法》第六条第一款“餐饮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某些手段进行收受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称,原告为获取播放权在贵阳市中心诊所院儿科和贵阳市北平诊所儿科为新生儿新生儿为客户提供录音带及创作磁带优质服务的套利机会,采用将营业收入分作方式,向对套利有决判定影响的其他人,签署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新生儿即时录音带投资项目密切合作备忘录》,且分别将该优质服务所获取的营业收入的50%以分作的方式给付给技协信息中心和安医母公司,且无任何账目记载,包含了不足以认定这些行为。
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依据《反不足以认定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金融投资收受贿赂这些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原告得到共计1562389.35的处分,其中罚款10万元。
处 罚 撤 销
在2016年8月3日的听证会上,李某华称,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对她的违法这些行为判定错误,两国密切合作系正常的海外市场经营活动,不具有违法特性,不包含不足以认定这些行为。李某华不服此决定,申报抗诉并最终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一审裁定驳回了李某华的诉讼请求,该案则维持一审裁定。该案法院认为,诊所是社会公共资源,餐饮企业无论将这种资源作为利诱得到套利其他人单位或个人,还是得到与套利这些行为密切相关的某些人,只要以这种利诱这些行为以争取套利为目的,且影响了某些竞争者、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违反《反不足以认定法》第六条的规定。
李某华向广西中院申报该案。她在申报该案时称,立方体信息中心不存在金融投资收受贿赂这些行为,亦不包含不足以认定这些行为。她称,《密切合作备忘录》中的排他性条款是基于客观现实考虑,为保护投资安全得到的合同规定,并未损害某些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产生破坏海外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此案如果包含金融投资收受贿赂则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不可能由海外市场监察局来处罚,否则就是行政权越界司法权这些行为,这也是李某华申报该案要求废止一、该案裁定和处分的重要理由,广西中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李某华的代理律师朱智称,与李某华不同的是,同样被处罚的两家诊所,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提起复议和诉讼。2021年9月22日,广西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反不足以认定法》第六条,在挪用资金暗地里得到其他人单位或个人提成的,以行贿论处;其他人单位或个人在挪用资金暗地里收受提成的,以受贿论处。广西中院该案认为,此案中李某华与诊所的密切合作关系,不符合上述特征。
广西中院的理由是:首先,李某华与技协信息中心、安医母公司没有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主要包括优质服务)的关系,两国系共同密切合作为第三方(即新生儿及其死者家属)为客户提供新生儿照相优质服务;
其次,50%营业收入分作不属于挪用资金暗地里。是否包含挪用资金暗地里,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隐蔽性,挪用资金暗地里得到其他人收受贿赂意味着秘密给付,而非公开给付。此案中,50%营业收入分作明确记载在两国签署的密切合作备忘录里;
再次,李某华未得到技协信息中心、安医母公司提成。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在该案庭审中提出,50%分作比重过高,与技协信息中心和安医母公司的投入不成比重,与等价有偿的海外市场套利原则相悖,应该是得到了提成。本院认为,两国密切合作备忘录中对收入分作比重的合同规定属于两国意思自治范畴,在案并无证据显示该分作比重在同类密切合作经营中显失公平。“行政权对海外市场竞争秩序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竞争自由是海外市场经济的一大基石,没有竞争自由就没有海外市场经济。”广西中院称,李某华与两家诊所的密切合作投资项目,在当时属于一种新兴优质服务投资项目,我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诊所开展此类优质服务投资项目,不能认定此种密切合作经营这些行为系法律禁止的这些行为,从而也难以认定该这些行为扰乱了海外市场竞争秩序,“生命的诞生对于新生儿及其死者家属而言意义非凡,记录新生儿出生地全整个过程,留下具有记念意义的录音带,可能是部分新生儿及其死者家属的愿望。”
最终,广西中院得到该案裁定:废止此案的一审、该案行政裁定,废止Core2海外市场监察局得到的处分判决书。